星期四, 2月 22, 2007

同人仝寅

- 潘國森

讀者問:年晚常見的通告有「仝人鞠躬」,亦有寫作「同人」、「仝寅」,到底哪個才正確。其實「同寅」才是原始的正寫,出自《書經》,寅原本解作恭敬,後來同寅引伸為共事的同僚。「同寅鞠躬」即是機構的全體成員向貴客行禮。仝與同通,仝字似乎只在這?才有用,同與仝又是冷僻的姓,《百家姓》也沒有收。讀者同時指出寅與人(都是jen陽平)雖在廣府話同音,但在普通話卻不同(寅yin2、人ren2)。寅與人本來屬同一個韻部,在《平水韻》屬上平十一真韻。古時文字又常以同音或近音的字通用、假借,稱為「通假」。於是「同寅」的「寅」也可以作「人」。《史記正義》:「周以建子為天統,殷以建丑為地統,夏以建寅為人統也。」但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通假。至於「同人」則是《易經》六十四卦之一,天火同人,第二爻陰,其餘皆陽。香港中華游樂會即以同人卦為會徽圖案。所以同寅為正,仝人、仝寅次之,同人又次之。

星期一, 2月 05, 2007

閱讀視野

- 陳不諱
從天地人到糖尿病根治中國古時,「醫卜星相」並列,因不在「考試範圍」,故被盯?仕途的「準仕人」視為「下三濫」;然而事實上,這?面有?中國的哲學觀念,不可少覷。中醫「望聞問切」,望與聞,都與人的氣息有關。天地之間的氣,無色無味,乃至於無形。氣之所載,稱之為道。中醫,有王道與霸道之說,跟世俗說的「稱王稱霸」,不完全是一回事。在中醫醫理上,王道從柔,?重整體,固本培原;霸道只攻局部,講短期功效。霸道稱霸,王道卻是不稱王的;《孫子兵法》的「不戰而屈人之兵」,便是王道。中醫,王道是根本,這和中國的傳統哲學,同出一轍
《易經.繫辭下》:「有天道焉,有人道焉,有地道焉,兼三才而兩之。」《易經.說卦》:「立天之道,曰陰與陽,立地之道,曰柔與剛,立人之道,曰仁與義,兼三才而兩之。」
陰陽、剛柔、仁義,中國人做事,要把天道和地道也要計算在內,所以陰陽、剛柔、仁義,這六者是不可分的。陰陽調和,剛柔並濟,中醫是這樣,不要有壅塞,否則便成病;氣功亦如此,說的是整體通達,天地人合一,不可局限和困處一身。我們的呼吸,本來已是天地循環的一個部分,只是往往由於貪念和慾望太重,失了平衡,變得浮躁,氣促(「財大氣粗」其實是「財大氣促」),自囿一隅,沒了出路,身體機能只有加速走向衰竭了。近讀楊占元的《根治糖尿病應用指南》(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出版)一書,便是基於上述的王道而成。在西醫理論中,只可以控制、卻往往失陷於併發症的糖尿病,為甚麼可以根治,而且在治療期間飲食可寬鬆處理,就是天地人合一的結果。楊占元在該書有透闢之論述,具見他對傳統哲理的精研,絕非一蹴而就。楊占元祖輩為明代御醫,自幼浸淫之功不可沒。從前,人們重視祖傳中醫,是由於中醫看的是人的整體,牽涉的東西極多,當中不能言傳的亦不在少數,故需要耳濡目染,作長時間的琢磨,方有所得。從這個角度看,作為了解中醫的學理所在,亦大有參考價值。香港回歸十年後的今天,對中華文化也有回歸的趨勢,中醫的地位較受尊重,不少西醫也在不同程度上學習中醫,本書的適時出版,是值得肯定的。還有,由於飲食失衡和過度追求物質所帶來的氣血失調,「城市病」的病患者愈來愈多,糖尿病是其一,本書的根治原理與治方,無疑是大為值得細讀的。

星期五, 2月 02, 2007

印   象 - 彭浩翔

我 們 對 國 際 社 會 的 認 識 , 主 要 受 控 於 以 美 國 為 中 心 的 英 語 傳 媒 , 很 容 易 被 灌 輸 了 美 國 觀 點 。 印 象 中 , 古 巴 統 治 者 卡 斯 特 羅 被 塑 造 成 個 瘋 狂 的 共 產 主 義 暴 君 , 曾 經 在 六 十 年 代 一 手 策 劃 古 巴 的 飛 彈 危 機 , 差 點 把 整 個 世 界 導 向 第 三 次 世 界 大 戰 。 我 們 對 他 的 印 象 是 狂 妄 、 難 以 估 計 下 一 步 決 定 的 怪 胎 。 可 是 看 新 書 《 切 . 格 瓦 拉 : 卡 斯 楚 的 回 憶 》 , 這 書 由 卡 斯 特 羅 多 年 來 懷 念 其 親 密 戰 友 哲 . 古 華 拉 時 , 所 提 到 他 的 演 講 稿 和 文 章 所 組 成 。 當 中 包 括 哲 . 古 華 拉 在 失 蹤 後 , 卡 斯 特 羅 所 發 表 的 電 視 演 說 , 及 證 實 哲 . 古 華 拉 死 訊 後 的 電 視 講 話 , 也 有 為 《 玻 利 維 亞 日 記 》 所 寫 的 序 。 讀 卡 斯 特 羅 的 講 稿 , 你 會 發 現 他 的 形 象 活 靈 活 現 , 這 並 不 是 美 國 和 所 有 西 方 國 家 加 諸 其 身 上 的 形 象 , 而 是 你 看 到 一 個 講 道 理 、 邏 輯 思 維 甚 強 的 律 師 , 層 層 推 論 他 對 每 件 事 情 的 觀 點 。 他 總 考 慮 正 反 雙 方 的 立 場 , 對 於 局 勢 作 出 深 入 分 析 。 聽 說 他 的 演 講 , 經 常 長 達 六 七 個 小 時 , 但 是 你 看 講 稿 , 感 覺 上 一 點 都 不 沉 悶 。 與 其 說 是 一 個 政 治 人 物 講 稿 , 倒 更 像 清 淡 節 目 主 持 人 , 為 觀 眾 解 釋 其 獨 到 觀 點 , 他 不 像 個 狂 妄 軍 人 , 倒 更 像 侃 侃 而 談 的 學 者 。 褪 去 咄 咄 逼 人 的 霸 氣 , 有 點 像 在 希 臘 廣 場 的 一 個 陽 光 下 午 , 跟 學 生 討 論 百 年 數 學 難 題 。

星期四, 2月 01, 2007

周潤發學英語記

據說,周潤發四十歲時始從頭學英文。在此之前,他說:「我的英語根底自小很差,完全不能用英語溝通。」到他開拍第一部英語片《血仍未冷》時,那才「逼上梁山」。幸運的是,他有位來自新加坡、能說一口既流利又標準英語的「賢內助」。她一字一句教他,加上請了一位美國女士教導,發仔懸樑刺股、破釜沉舟,終於有所成。他說:「學唸語劇本,首先要勤練會話。」又說:「學英語太辛苦了,但不學不行,對我來說是職業需要。學好英語,不能單靠日常會話,我在美國還讀了許多低價雜誌,從中學習美式英語的罵人話和粗言穢語,因為那也是許多英語電影的對白。」
 這番話,使我想起有一位少年朋友,他的英語本十分差勁,不出一個學期卻突飛猛進,何解?原來他有一次路經灣仔酒吧區一橫巷書檔,那裡滿是英文低俗、粗俗的小說,專售與美國大兵消閒的。他拿起一本,看得津津有味;自此一發不可收拾,直到看膩為止。這類小說,他不用查字典,也不難理解;不認識的英文單詞,有些重複出現,他從中便揣摩出意思來。英文就這樣煉出來的。這種方法是否值得學習提倡,我不敢說,也不想血氣方剛的少年去買來看。
 發仔為了學好英語,還故意用筷子把舌頭捲住來發音,學得成天發噩夢。到一九九九年拍《國王與我》時,對白更多,發嫂迫他背台詞,早也背晚也背,發音不正即予糾正。那段日子,發仔形容捲舌咬字時險些「咬舌自盡」,可見學習之苦。

- 文匯

神奇的《易經》

周錫(韋复)
 2006年7月10日,第十八屆世界杯足球賽決賽在德國柏林舉行,在經歷加時苦戰並由雙方互射十二碼之後,意大利隊終於勝出,歷史性地第四次捧杯而回。說來也許令人難以置信:早在十六強階段,我已用《易經》預測得這一終極戰果。其後,又在四強決戰前夕分別測準了二、三、四名所屬。
 真有那麼神奇?這是本人的實測,原始記錄俱在,當時亦告知過若干親朋戚友,絕非事後諸葛。
道家「三玄」之一
 《易經》,即《周易》六十四卦卦爻辭,是中國傳世最古的典籍之一。它有數千年的歷史,但至今風采依然,不僅未呈「老態」,反更魅力四射:除了大陸、港、台之外,在世界各地(尤其是日、韓、歐、美、澳),都引起人們越來越大的興趣和關注,學《易》、研《易》蔚然成風,專門學會紛紛設立,學術刊物定期發行,國際研討會亦不斷召開,2004年還在北京成立了「國際易學聯合會」,並連續兩年,先後在北京、台南舉辦有多國學者參加的學術年會;研究熱潮可謂方興未艾。這在世界文化史上也是罕見的現象。
 出現這種盛況,相信和此書神秘玄妙的性質大有關係。
 歷史上,《易經》是中國儒家的群經之首,又是道家「三玄」(老、莊、易)之一,現代更被尊為「中國文化之源」。它以特強的影響力、滲透力,融入中華民族的語言、習俗、思維方式之中,幾乎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。例如成語中的「革故鼎新」、「否極泰來」、「一陽初復」,香港電視劇名之《九五至尊》、流行曲名《潛龍勿用》,等等,全部都來自《易經》。又如《豫》卦六二爻辭:「介于石,不終日。貞吉。」象辭曰:「『不終日。貞吉。』以中正也。」便是蔣介石字中正這一名與字的由來。毛澤東有句名言:「窮則思變,要幹,要革命。」其理念與詞句的本原也幾乎全出於《易經》和《易傳》(先秦時期對《易經》的註釋):
 《易.繫辭.下》云:「易窮則變,變則通,通則久。」《蠱》卦初六爻辭:「幹父之蠱。」幹,意為辦理、整治,引申為做、拚搏。《革》卦彖辭:「天地革而四時成。湯武革命,順乎天而應乎人。」
 至於德國學者萊布尼茨(1646-1716)發現的數學二進位制與《易經》六十四卦圖相合(太極生兩儀,兩儀生四象,四象生八卦……),以及丹麥學者、量子力學創始人玻爾(1885-1962)提出的「互補理論」與太極圖相通等等,更廣為中西學界所津津樂道。
揭示自然、歷史、社會演化
 《易經》到底是本什麼書?近世以來引起過不少爭論。有人認為它是占筮書,有人認為是哲理書,也有人認為純粹是歷史書,是文、武、周公滅紂興周過程的具體紀錄。我對此進行過探究,得出的結論是:《易經》應是草創於西周初(公元前十一世紀中),而著成於西周末(公元前九世紀中、晚期)的一本占筮書,它匯聚古聖先賢的睿智,融貫古今資料,以當時新興的審美藝術形式(韻文),去反映和表達宇宙自然變化的規律,以及豐富的社會人生哲理、歷史經驗、政治觀念和生活智慧。
 毋容置疑,它確是一本占筮書,但由於經有意識的編撰而成,故蘊含哲思,並保留了好些商、周的史實。(見拙著《易經詳解與應用》,香港三聯書店2005年12月初版,2006年3月二刷。)同時,由於它以特殊的表述形式所揭示的自然、歷史、社會演化通則和人生理念,不少是具有本體性、周遍性、持續性的,故人們又往住會發現,它常與現代科學原理相通。因此在今天,《易經》可以為自然科學與社會人文科學的研究,包括天文、物理、數學、醫學、經濟學、哲學、史學(思想史、政治史、社會史)、文學、訓詁學、音韻學、語法學等等眾多領域,提供許多有用的資料和發人深省的啟示。而更令人嘖嘖稱奇的是,今天據以占問、預測,有時仍相當準確,似乎確有「天機」隱存其中。
易經——球球是道
 下面就介紹一下對本屆世界杯足球賽事進行測算的經過,與諸位分享這一神奇而有趣的成果。
 上屆世界杯賽本人也進行過實測,其結果已收錄在拙著《易經詳解與應用》一書中。有此「前科」,加上家人(尤其是女兒,她是意大利隊的熱心擁躉,而我則較喜歡巴西隊)的催促,所以我對本屆在32強分組賽中表現出色,估計有實力問鼎冠軍的幾支隊伍的奪標前景,進行了首次預測,時間是6月25日星期天晚上,測算對象是巴西、意大利、阿根廷、德國四隊(法國隊由於分組賽表現不濟,僅以二和一小勝勉強出線,而葡萄牙隊我亦未看好,所以都未加留意)。結果巴西得《豫》之《萃》,阿隊得《未濟》之《咸》,德隊得《剝》之《頤》,均無奪冠之兆(為省篇幅,在此不詳細分析)。惟有意大利隊一枝獨秀,得《損》之《中孚》(即《損》卦第五爻動)。《損》卦云:「有孚。元吉,咎,可貞。利有攸往。……」《損.六五》云:「或益之十朋之龜,弗克違。元吉。」又《中孚》云:「豚魚,吉。利涉大川。利貞。」五爻正居君主之位;「元吉」就是最大的吉。「利有攸往」、「利涉大川」表示前路暢通,利於涉渡險難,成就大業。「或益之十朋之龜」則預兆有人將送大禮(後應在法國隊施丹身上)。根據相關的卦爻辭和卦爻象,無論從現狀、前景、終局看,都是上佳之兆,莫非意味意大利隊便是本屆盟主?
 次日(6.26)凌晨,意隊果以1:0力克澳洲進入八強。接著7月1日,又以3:0勝烏克蘭殺入四強。四強對決時,意軍戰德軍,為防萬一,我在戰前(7月4日晚)為兩隊又各占算一次,結果仍顯示意隊將獲勝(得《謙》卦上六爻,謂君子有好結果,利於「行師征邑國」),而德隊將落敗(得《賁》卦六四爻,預示只能戰和,不能取勝,最後並陷於羅網中)。次日(7.5)凌晨作賽,果然0:0戰和,至加時最後兩分鐘,意隊連進二球獲勝。
 7月10日凌晨,意、法兩強決戰前夕,我又為雙方占算一次。意隊得《節》 之《需》(即《節》卦第三爻動),表明只要能堅忍克制,最後必然「利涉大川」,無住不順。後來意隊端賴穩守反擊戰術苦戰成和,互射十二碼後以5:3勝出,終告奪冠成功。另外,為法隊則占得《蒙》之《損》(即《蒙》卦初爻動),預示前景不利,而失利的原因則在「罔孚」,即「誠信出問題」。當時我未明所以,還以為是法隊內部失和,直到施丹突然以頭槌撞人領紅牌被逐出場,才知道原來是指其「心理失衡,嚴重違規」之事。
 至於德國、葡萄牙的季軍爭奪戰,我也在賽前作過合乎戰果的預測(並算出雙方都會有入球),這裡就不一一細說了。

世 界 人 權 宣 言

* 經 大 會 1 9 4 8 年 1 2 月 1 0 日 第 2 1 7 A ( I I I ) 號 決 議 通 過 。

序 言
鑒 於 對 人 類 家 庭 所 有 成 員 的 固 有 尊 嚴 及 其 平 等 的 和 不 移 的 權 利 的 承 認 , 乃 是 世 界 自 由 、 正 義 與 和 平 的 基 礎 ,
鑒 於 對 人 權 的 無 視 和 侮 蔑 已 發 展 為 野 蠻 暴 行 , 這 些 暴 行 玷 污 了 人 類 的 良 心 , 而 一 個 人 人 享 有 言 論 和 信 仰 自 由 並 免 予 恐 懼 和 匱 乏 的 世 界 的 來 臨 . 已 被 宣 布 為 普 通 人 民 的 最 高 願 望 ,
鑒 於 為 使 人 類 不 致 逼 不 得 已 鋌 而 走 險 對 暴 政 和 壓 逼 進 行 反 叛 , 有 必 要 使 人 權 受 法 治 的 保 護 ,
鑒 於 有 必 要 促 進 各 國 間 友 好 關 係 的 發 展 ,
鑒 於 各 聯 合 國 國 家 的 人 民 已 在 聯 合 國 憲 章 中 重 申 他 們 對 基 本 人 權 、 人 格 尊 嚴 和 價 值 以 及 男 女 平 等 權 利 的 信 念 , 並 決 心 促 成 較 大 自 由 中 的 社 會 進 步 和 生 活 水 平 的 改 善 ,
鑒 於 各 會 員 國 業 已 誓 願 同 聯 合 國 合 作 以 促 進 對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行 ,
鑒 於 對 這 些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普 遍 了 解 對 於 這 個 誓 願 的 充 分 實 現 具 有 很 大 的 重 要 性 ,
因 此 現 在 ,大 會 , 發 布 這 一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, 作 為 所 有 人 民 和 所 有 國 家 努 力 實 現 的 共 同 標 準 , 以 期 每 一 個 人 和 社 會 機 構 經 常 銘 念 本 宣 言 , 努 力 通 過 教 誨 和 教 育 促 進 對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尊 重 , 並 通 過 國 家 的 和 國 際 的 漸 進 措 施 , 使 這 些 權 利 和 自 由 在 各 會 員 國 本 身 人 民 及 在 其 管 轄 下 領 土 的 人 民 中 得 到 普 遍 和 有 效 的 承 認 和 遵 行 ;

第 一 條
人 人 生 而 自 由 , 在 尊 嚴 和 權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。 他 們 賦 有 理 性 和 良 心 , 並 應 以 兄 弟 關 係 的 精 神 相 對 待 。

第 二 條
人 人 有 資 格 享 受 本 宣 言 所 載 的 一 切 權 利 和 自 由 , 不 分 種 族 、 膚 色 、 性 別 、 語 言 、 宗 教 、 政 治 或 其 他 見 解 、 國 籍 或 社 會 出 身 、 財 產 、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份 等 任 何 區 別 。
並 且 不 得 因 一 人 所 屬 的 國 家 或 領 土 的 政 治 的 、 行 政 的 或 者 國 際 的 地 位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區 別 , 無 論 該 領 土 是 獨 立 領 土 、 托 管 領 土 、 非 自 治 領 土 或 者 處 於 其 他 任 何 主 權 受 限 制 的 情 況 之 下 。

第 三 條
人 人 有 權 享 有 生 命 、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。

第 四 條
任 何 人 不 得 使 為 奴 隸 或 奴 役 ; 一 切 形 式 的 奴 隸 制 度 和 奴 隸 買 賣 , 均 應 予 以 禁 止 。

第 五 條
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 , 或 施 以 殘 忍 的 、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罰 。

第 六 條
人 人 在 任 何 地 方 有 權 被 承 認 在 法 律 前 的 人 格 。

第 七 條
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, 並 有 權 享 受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護 , 不 受 任 何 歧 視 。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平 等 保 護 , 以 免 受 違 反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歧 視 行 為 以 及 煽 動 這 種 歧 視 的 任 何 行 為 之 害 。

第 八 條
任 何 人 當 憲 法 或 法 律 所 賦 予 他 的 基 本 權 利 遭 受 侵 害 時 , 有 權 由 合 格 的 國 家 法 庭 對 這 種 侵 害 行 為 作 有 效 的 補 救 。

第 九 條
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任 何 逮 捕 、 拘 禁 或 放 逐 。

第 十 條
人 人 完 全 平 等 地 有 權 由 一 個 獨 立 而 無 偏 倚 的 法 庭 進 行 公 正 的 和 公 開 的 審 訊 , 以 確 定 他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並 判 定 對 他 提 出 的 任 何 刑 事 指 控 。

第 十 一 條
( 一 ) 凡 受 刑 事 控 告 者 , 在 未 經 獲 得 辯 護 上 所 需 的 一 切 保 證 的 公 開 審 判 而 依 法 證 實 有 罪 以 前 , 有 權 被 視 為 無 罪 。
( 二 )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行 為 或 不 行 為 , 在 其 發 生 時 依 國 家 法 或 國 際 法 均 不 構 成 刑 事 罪 者 , 不 得 被 判 為 犯 有 刑 事 罪 。 刑 罰 不 得 重 於 犯 罪 時 適 用 的 法 律 規 定 。
第 十 二 條
任 何 人 的 私 生 活 、 家 庭 、 住 宅 和 通 信 不 得 任 意 干 涉 , 他 的 榮 譽 和 名 譽 不 得 加 以 攻 擊 。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法 律 保 護 , 以 免 受 這 種 干 涉 或 攻 擊 。

第 十 三 條
( 一 ) 人 人 在 各 國 境 內 有 權 自 由 遷 徙 和 居 住 。
( 二 ) 人 人 有 權 離 開 任 何 國 家 , 包 括 其 本 國 在 內 , 並 有 權 返 回 他 的 國 家 。

第 十 四 條
( 一 ) 人 人 有 權 在 其 他 國 家 尋 求 和 享 受 庇 護 以 避 免 逼 害 。
( 二 ) 在 真 正 由 於 非 政 治 性 的 罪 行 或 違 背 聯 合 國 的 宗 旨 和 原 則 的 行 為 而 被 起 訴 的 情 況 下 , 不 得 援 用 此 種 權 利 。

第 十 五 條
( 一 )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國 籍 。
( 二 ) 任 何 人 的 國 籍 不 得 任 意 剝 奪 , 亦 不 得 否 認 其 改 變 國 籍 的 權 利 。

第 十 六 條
( 一 ) 成 年 男 女 , 不 受 種 族 、 國 籍 或 宗 教 的 任 何 限 制 , 有 權 婚 嫁 和 成 立 家 庭 。 他 們 在 婚 姻 方 面 , 在 結 婚 期 間 和 在 解 除 婚 約 時 , 應 有 平 等 的 權 利 。
( 二 ) 只 有 經 男 女 雙 方 的 自 由 的 和 完 全 的 同 意 , 才 能 締 婚 。
( 三 ) 家 庭 是 天 然 的 和 基 本 的 社 會 單 元 , 並 應 受 社 會 和 國 家 的 保 護 。

第 十 七 條
( 一 ) 人 人 得 有 單 獨 的 財 產 所 有 權 以 及 同 他 人 合 有 的 所 有 權 。
( 二 ) 任 何 人 的 財 產 不 得 任 意 剝 奪 。

第 十 八 條
人 人 有 思 想 、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權 利 ; 此 項 權 利 包 括 改 變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, 以 及 單 獨 或 集 體 、 公 開 或 秘 密 地 以 教 義 、 實 踐 、 禮 拜 和 戒 律 表 示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。

第 十 九 條
人 人 有 權 享 有 主 張 和 發 表 意 見 的 自 由 ; 此 項 權 利 包 括 持 有 主 張 而 不 受 干 涉 的 自 由 , 和 通 過 任 何 媒 介 和 不 論 國 界 尋 求 、 接 受 和 傳 遞 消 息 和 思 想 的 自 由 。
第 二 十 條
( 一 )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和 平 集 會 和 結 社 的 自 由 。
( 二 ) 任 何 人 不 得 逼 使 隸 屬 於 某 一 團 體 。

第 二 十 一 條
( 一 ) 人 人 有 直 接 或 通 過 自 由 選 擇 的 代 表 參 與 治 理 本 國 的 權 利 。
( 二 ) 人 人 有 平 等 機 會 參 加 本 國 公 務 的 權 利 。
( 三 ) 人 民 的 意 志 是 政 府 權 力 的 基 礎 ; 這 一 意 志 應 以 定 期 的 和 真 正 的 選 舉 予 以 表 現 , 而 選 舉 應 依 據 普 遍 和 平 等 的 投 票 權 , 並 以 不 記 名 投 票 或 相 當 的 自 由 投 票 程 序 進 行 。

第 二 十 二 條
每 個 人 , 作 為 社 會 的 一 員 , 有 權 享 受 社 會 保 障 , 並 有 權 享 受 他 的 個 人 尊 嚴 和 人 格 的 自 由 發 展 所 必 需 的 經 濟 、 社 會 和 文 化 方 面 各 種 權 利 的 實 現 , 這 種 實 現 是 通 過 國 家 努 力 和 國 際 合 作 並 依 照 各 國 的 組 織 和 資 源 情 況 。

第 二 十 三 條
( 一 ) 人 人 有 權 工 作 、 自 由 選 擇 職 業 、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適 的 工 作 條 件 並 享 受 免 於 失 業 的 保 障 。
( 二 ) 人 人 有 同 工 同 酬 的 權 利 , 不 受 任 何 歧 視 。
( 三 ) 每 一 個 工 作 的 人 , 有 權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適 的 報 酬 , 保 證 使 他 本 人 和 家 屬 有 一 個 符 合 人 的 尊 嚴 的 生 活 條 件 , 必 要 時 並 輔 以 其 他 方 式 的 社 會 保 障 。
( 四 ) 人 人 有 為 維 護 其 利 益 而 組 織 和 參 加 工 會 的 權 利 。

第 二 十 四 條
人 人 有 享 受 休 息 和 閑 暇 的 權 利 , 包 括 工 作 時 間 有 合 理 限 制 和 定 期 給 薪 休 假 的 權 利 。

第 二 十 五 條
( 一 )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為 維 持 他 本 人 和 家 屬 的 健 康 和 福 利 所 需 的 生 活 水 準 , 包 括 食 物 、 衣 著 、 住 房 、 醫 療 和 必 要 的 社 會 服 務 ; 在 遭 到 失 業 、 疾 病 、 殘 廢 、 守 寡 、 衰 老 或 在 其 他 不 能 控 制 的 情 況 下 喪 失 謀 生 能 力 時 , 有 權 享 受 保 障 。
( 二 ) 母 親 和 兒 童 有 權 享 受 特 別 照 顧 和 協 助 。 一 切 兒 童 , 無 論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, 都 應 享 受 同 樣 的 社 會 保 護 。

第 二 十 六 條
( 一 ) 人 人 都 有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, 教 育 應 當 免 費 , 至 少 在 初 級 和 基 本 階 段 應 如 此 。 初 級 教 育 應 屬 義 務 性 質 。 技 術 和 職 業 教 育 應 普 遍 設 立 。 高 等 教 育 應 根 據 成 績 而 對 一 切 人 平 等 開 放 。
( 二 )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於 充 分 發 展 人 的 個 性 並 加 強 對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。 教 育 應 促 進 各 國 、 各 種 族 或 各 宗 教 集 團 間 的 了 解 、 容 忍 和 友 誼 , 並 應 促 進 聯 合 國 維 護 和 平 的 各 項 活 動 。
( 三 ) 父 母 對 其 子 女 所 應 受 的 教 育 的 種 類 , 有 優 先 選 擇 的 權 利 。

第 二 十 七 條
( 一 ) 人 人 有 權 自 由 參 加 社 會 的 文 化 生 活 , 享 受 藝 術 , 並 分 享 科 學 進 步 及 其 產 生 的 福 利 。
( 二 ) 人 人 對 由 於 他 所 創 作 的 任 何 科 學 、 文 學 或 美 術 作 品 而 產 生 的 精 神 的 和 物 質 的 利 益 , 有 享 受 保 護 的 權 利 。

第 二 十 八 條
人 人 有 權 要 求 一 種 社 會 的 和 國 際 的 秩 序 , 在 這 種 秩 序 中 , 本 宣 言 所 載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能 獲 得 充 分 實 現 。

第 二 十 九 條
( 一 ) 人 人 對 社 會 負 有 義 務 , 因 為 只 有 在 社 會 中 他 的 個 性 才 可 能 得 到 自 由 和 充 分 的 發 展 。
( 二 ) 人 人 在 行 使 他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時 , 只 受 法 律 所 確 定 的 限 制 , 確 定 此 種 限 制 的 唯 一 目 的 在 於 保 證 對 旁 人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給 予 應 有 的 承 認 和 尊 重 , 並 在 一 個 民 主 的 社 會 中 適 應 道 德 、 公 共 秩 序 和 普 遍 福 利 的 正 當 需 要 。
( 三 ) 這 些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行 使 ,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均 不 得 違 背 聯 合 國 的 宗 旨 和 原 則 。

第 三 十 條
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條 文 , 不 得 解 釋 為 默 許 任 何 國 家 、 集 團 或 個 人 有 權 進 行 任 何 旨 在 破 壞 本 宣 言 所 載 的 任 何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活 動 或 行 為 。